白杨、张茂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6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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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6432号案件名称
白杨、张茂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白杨;张茂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6432号原告:白杨,男,汉族,生于1991年12月15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张茂胜,男,汉族,生于1996年5月2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白杨诉被告张茂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白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茂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珺铌书 记 员 张钰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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