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董鹏鹏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2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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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2556号案件名称
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董鹏鹏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董鹏鹏;丰县鲲鹏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2556号原告: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常店镇郭庄村。法定代表人:苗新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董鹏鹏,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第三人:丰县鲲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顺河镇建材产业园纬三路北,徐州广龙水泥厂粉磨有限公司东。法定代表人:董鹏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鹏鹏、第三人丰县鲲鹏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心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允书 记 员 徐昆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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