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义龙、铜陵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3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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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3938号案件名称
钟义龙、铜陵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钟义龙;铜陵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3938号原告:钟义龙,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万锦新城二期4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天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园,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梅,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义龙与被告铜陵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钟义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义龙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义龙负担。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朱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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