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与刘守全、王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7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724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与刘守全、王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刘守全;王金珍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724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南大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09472312Y。负责人:周亚西,支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该公司员工),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刘守全,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王金珍,女,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与被告刘守全、王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92元,减半收取计148.46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和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 燕 书 记 员 周 彬 - 1 -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