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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与刘守全、王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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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724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与刘守全、王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刘守全;王金珍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724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南大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09472312Y。负责人:周亚西,支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该公司员工),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刘守全,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王金珍,女,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与被告刘守全、王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92元,减半收取计148.46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和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  燕        书  记  员    周  彬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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