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积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1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109号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积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积兵;张掖市甘州区禾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孟远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109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法定代表人:杨亮,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向东,系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井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罗积兵,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禾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大满镇大沟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702063906598Y。法定代表人:王鑫,系该合作社主任。被执行人:孟远本,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现在金昌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积兵、张掖市甘州区禾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孟远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8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积兵偿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84487.89元,合计584487.89元(利息清至2018年9月6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并利随本清;二、被告张掖市甘州区禾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孟远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张掖市甘州区禾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孟远本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积兵追偿;案件受理费4822.5元,由被告罗积兵负担,被告被告张掖市甘州区禾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孟远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禾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6日履行借款本息2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569310.39元(利息清至2018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积兵、张掖市甘州区禾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孟远本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积兵保证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0000元,直至2022年1月30日前共计偿还借款本息8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489310.39元(利息清至2018年9月6日)被执行人罗积兵保证于2022年2月28日前全部付清,并利随本清;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禾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孟远本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