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沈阳赞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保8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保856号
  • 案件名称

    沈阳赞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沈阳赞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保856号被执行人沈阳赞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日生效的(2021)辽0105民初12328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沈阳赞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赞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赞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沈阳分行长江支行的账户12×××01_60000存款3651.00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康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