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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旖旎等与吉爱鹏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2民申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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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申53号
  • 案件名称

    刘旖旎等与吉爱鹏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旖旎;潘金妹;刘冬宁;吉爱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2民申5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旖旎,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吉爱鹏,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城县。原审被告:潘金妹,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审被告:刘冬宁,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再审申请人刘旖旎因与被申请人吉爱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京011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旖旎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吉爱鹏是职业放贷人,案件所涉《借条》应属无效,因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也应属无效。潘金妹、刘冬宁、刘旖旎实际取得本金487.5万元,已经偿还212.5万元,应向吉爱鹏返还275万元。经查,吉爱鹏自2017年至今,所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公正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仅网络公开可查的案件就有10余起之多,还有一些借款人的案件正在诉讼中,上述案件中,吉爱鹏都是放款人身份。新证据足以证明吉爱鹏长年放贷,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且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其一定期限内放贷次数和放贷金额,可以判定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和经常性,符合职业放贷人的特征,应认定吉爱鹏为职业放贷人。根据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该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案中,刘旖旎提交一系列裁判文书,包括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以证明吉爱鹏系职业放贷人,进而认为案涉《借条》及《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应属无效。虽然其提交的部分裁判文书可以体现吉爱鹏与他人存在借贷关系,但其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吉爱鹏系职业放贷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旖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旖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 亮审判员 孙之智审判员 卫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娴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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