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李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8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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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8128号案件名称
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李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李秦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8128号原告: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北共济街一段50-1号。法定代表人:由铁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李秦,男,满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宫元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秀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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