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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李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8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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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8128号
  • 案件名称

    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李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李秦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8128号原告: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北共济街一段50-1号。法定代表人:由铁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李秦,男,满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宫元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秀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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