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丽、柯娟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30民初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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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30民初457号案件名称
吴红丽、柯娟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吴红丽;柯娟;柯建刚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佛 坪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30民初457号 原告:柯某甲,(曾用名吴建刚),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城固县。原告:柯某乙,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城固县,系柯某甲妻子。被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系吴某某丈夫。原告柯某甲、柯某乙与被告吴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柯某甲、柯某乙以“已经达成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甲、柯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柯某甲、柯某乙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张 涛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钰林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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