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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丽、柯娟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30民初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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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30民初457号
  • 案件名称

    吴红丽、柯娟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吴红丽;柯娟;柯建刚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佛 坪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30民初457号 原告:柯某甲,(曾用名吴建刚),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城固县。原告:柯某乙,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城固县,系柯某甲妻子。被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系吴某某丈夫。原告柯某甲、柯某乙与被告吴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柯某甲、柯某乙以“已经达成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甲、柯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柯某甲、柯某乙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张  涛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钰林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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