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宗、李亮宗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2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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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2574号案件名称
李超宗、李亮宗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超宗;李亮宗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2574号申请执行人李超宗,男,汉族,1993年10月17日出生,住原阳县。被执行人李亮宗,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原阳县。关于李超宗与李亮宗追偿权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3970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李亮宗交纳执行款25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3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秀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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