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万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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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278号案件名称
邯郸万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邯郸万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278号原告:邯郸万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涉城镇城里村309国道新汽车站对面50米。法定代表人:袁志勇,公司经理。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经济开发区世纪豪园12号。法定代表人:吕俊浩,公司总经理。原告邯郸万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邯郸万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邯郸万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宝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伟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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