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永强与被告孙志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民初5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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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5078号案件名称
原告贺永强与被告孙志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贺永强;孙志玉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5078号 原告:孙志玉,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贺永强,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张海燕、祝堂林,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孙志玉诉被告贺永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孙志玉于2021年9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孙志玉负担150元 审 判 员 白海江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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