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泓宇物业有限公司、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3民初2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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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民初2407号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泓宇物业有限公司、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葫芦岛市泓宇物业有限公司;罗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3民初2407号原告葫芦岛市泓宇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耀邦,辽宁山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郭某,女,汉族,住葫芦岛市。原告葫芦岛市泓宇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葫芦岛市泓宇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葫芦岛市泓宇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葫芦岛市泓宇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浩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石 盼书 记 员 赵 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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