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5执保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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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保230号案件名称
保全人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保全人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俊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325执保230号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俊娥:关于申请保全人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刘俊娥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25财保2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8日查封刘俊娥名下的位于嵩县安泰小区二期2-1-1502号房产一套,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8日始至2024年9月7日止。该案已保全完毕,现通知本案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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