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国伟、张国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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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578号案件名称
齐国伟、张国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齐国伟;张国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齐国伟,男,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执行人:张国杰,男,198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执行齐国伟申请执行张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国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2021年9月8日申请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被执行人张国杰于2021年1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齐国伟履行案件款2000元,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张国杰于每月的28号前履行案件款2000元,直至将案件款履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齐国伟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并要求解除张国杰的银行账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7执1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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