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5执保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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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保231号案件名称
保全人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保全人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智权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325执保231号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智权:关于申请保全人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费智权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25财保2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费智权的公积金账户资金49355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8日始至2022年9月7日止。该案已保全完毕,现通知本案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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