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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都支行、廖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恢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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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恢762号
  • 案件名称

    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都支行、廖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都支行;廖东;廖成富;唐仕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76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都支行。负责人:刘国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廖东,男,1979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成富,男,1952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仕芬,女,1962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078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44023.95元,给付借款利息27270.95元,给付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3.00元,合计71807.90元。申请执行费计为977.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金融账户资金一万三千七百余元,除此之外,未查控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08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金融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中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9)川078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止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敬桂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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