苌群峰、刘希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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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829号案件名称
苌群峰、刘希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苌群峰;刘希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829号申请执行人:苌群峰,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执行人:刘希民,男,1969年2月26日,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苌群峰与被执行人刘希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刘希民名下工资账户,需长期扣划结案,苌群峰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7执8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杜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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