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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不力克木库尔班、阿不来提艾比布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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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810号
  • 案件名称

    阿不力克木库尔班、阿不来提艾比布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阿不力克木库尔班;阿不来提艾比布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810号申请执行人:阿不力克木库尔班,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阿不来提艾比布力,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阿不力克木库尔班与被执行人阿不来提艾比布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27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阿不来提艾比布力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8910.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189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阿不来提艾比布力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阿不来提艾比布力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存款,无证券、保险、公司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阿不来提艾比布力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并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阿不来提艾比布力名下的×××号东风牌车辆的档案手续。因以上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1年6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阿不来提艾比布力在乌鲁木齐市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情况,并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阿不来提·艾比布力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水上乐园住宅小区1栋2单元25室,因上述房屋有抵押暂无法处置。        5、2021年9月15日限制被执行人阿不来提艾比布力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品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2021年9月12日前往被执人阿不来提艾比布力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经核实,被执行人阿不来提艾比布力现已不在该地址居住。        7、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阿不来提艾比布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瓦热思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努尔比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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