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宴香、程铭豪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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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782号案件名称
焦宴香、程铭豪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焦宴香;程铭豪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782号申请执行人:焦宴香,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执行人:程铭豪,男,198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关于焦宴香申请执行程铭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9日决定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的债权为122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程铭豪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程铭豪未在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4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程铭豪送达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4月1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程铭豪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4月9日、20年6月1日、2021年8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现已查封未实际控制,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四、2021年8月23日,本院委托兰考县法院到兰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程铭豪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兰考县法院工作人员到兰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程铭豪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9月6日,因被执行人程铭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2021年9月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焦宴香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程铭豪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程铭豪名下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焦宴香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焦宴香发现被执行人程铭豪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磊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马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杜建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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