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永乐、王静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7民初2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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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民初2679号案件名称
范永乐、王静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范永乐;王静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7民初2679号原告:范永乐,男,汉族,1996年6月13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王静丽,女,汉族,1997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范永乐诉被告王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日原告范永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永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范永乐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军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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