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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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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1181号
  • 案件名称

    蓝晓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蓝晓龙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1181号被执行人:蓝晓龙,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现焦作监狱服刑。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蓝晓龙罚金及退赔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6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蓝晓龙应缴纳罚金3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31193元。因蓝晓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施措:一、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0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255元,已作为经济损失发放给被害人曹树莉。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无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三、2021年7月9日,本院向延津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延津管理站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四、2021年7月28日,本院委托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五、2021年9月3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161193元,实际执行到位4255元,下余156938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行异议。审判长  李红杰审判员  朱铃铃审判员  原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彦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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