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许玲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东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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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729号案件名称
文许玲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东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文许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东区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文许玲,女,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东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负责人:叶霖。申请执行人文许玲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东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东区支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许玲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支付赔偿款12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文许玲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东区支公司已支付赔偿损失款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许玲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281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彭 均审判员 余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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