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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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658号案件名称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尹行;尹行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2658号尹行安: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行安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对被执行人尹行安处以罚金5000元,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行安已将罚金5000元缴纳。本院(2019)陕0902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尹行安处以罚金5000元的内容已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902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尹行安处以罚金5000元执行完毕,本院(2021)陕0902执2658号执行案件于2021年9月1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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