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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州威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0)苏0321执恢83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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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苏0321执恢83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丰县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州威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丰县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威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世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321执恢8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丰县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法定代表人:雷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威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法定代表人:于世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法定代表人:李义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于世启,男,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丰县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威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世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苏0321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丰县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威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世启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于2020年9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于2021年9月8日、2021年8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于世启存款8839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丰县丰沛路南的不动产【产权证号:丰房权证公字第××号,丰土国用(2014)第02172号】,因案外人丰县联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现在审理期间,暂不能处置。其投保的保单现金价值已被另案执行【案号:(2021)苏0321执973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职权于2020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徐州威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世启)、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义淮)、于世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徐州威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世启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到位案款8839元,未执行到位4991161元及利息。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暂不能处置已查封的不动产,且本案被执行人徐州威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徐州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世启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丰县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封的不动产暂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程旭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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