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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S.A.)与重庆市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1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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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1903号
  • 案件名称

    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S.A.)与重庆市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S.A.);重庆市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903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阿尔德兰根路23号,注册号:B48328。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44096X5。法定代表人:刘锦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飞,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庆,男,公司员工。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与被告重庆市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负担。  审    判    长      潘 寒 冰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廷 鸿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曹 玉 婷书    记    员      陈    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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