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S.A.)与重庆市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1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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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1903号案件名称
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S.A.)与重庆市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S.A.);重庆市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903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阿尔德兰根路23号,注册号:B48328。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44096X5。法定代表人:刘锦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飞,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庆,男,公司员工。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与被告重庆市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负担。 审 判 长 潘 寒 冰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廷 鸿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曹 玉 婷书 记 员 陈 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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