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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明、祁虎廷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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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619号
  • 案件名称

    张学明、祁虎廷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学明;祁虎廷;祁全廷;王莲芳;王升高;王兴辉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619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明,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祁虎廷,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祁全廷,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王莲芳,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王升高,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王兴辉,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张学明、祁虎廷、祁全廷、王莲芳、王升高与被执行人王兴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兴辉与申请执行人张学明、祁虎廷、祁全廷、王莲芳、王升高案件款总额为5791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兴辉于2021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祁虎廷支付案件款1000元、向申请执行人祁全廷支付案件款1000元、向申请执行人王莲芳支付案件款1000元。被执行人现欠付申请执行人张学明劳务工资1255元、祁虎廷劳务工资5635元、祁全廷劳务工资5275元、王莲芳劳务工资32400元、王升高劳务工资9730元。申请执行人张学明、祁虎廷、祁全廷、王莲芳、王升高与被执行人王兴辉就上述案件款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王兴辉保证于2021年9月30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学明案件款1225元;2.被执行人王兴辉保证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祁虎廷案件款2817.5元,于2021年12月30日偿还案件款2817.5元;3.被执行人王兴辉保证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祁全廷案件款2637.5元,于2021年12月30日偿还案件款2637.5元;4.被执行人王兴辉保证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莲芳案件款162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偿还案件款16200元;5.被执行人王兴辉保证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升高案件款4865元,于2021年12月30日偿还案件款4865元。若被执行人王兴辉逾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学明、祁虎廷、祁全廷、王莲芳、王升高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学明、祁虎廷、祁全廷、王莲芳、王升高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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