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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驹、张伟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9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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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993-1号
  • 案件名称

    张天驹、张伟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原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天驹;张伟康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993-1号被执行人张天驹,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张伟康,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原阳县。关于张天驹、张伟康刑事罚金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张天驹、张伟康履行(2021)豫0725刑终553号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款18390元。因张天驹、张伟康未交纳,刑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张伟康名下银行无存款;已对张天驹名下银行存款1667.34元进行划拨。2、经查询被执行张伟康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已对被执行人张天驹位于原阳县新城区的房产进行查封,因该房产为按揭购买并有抵押,本案标的过小,查封未处置。3、查明被执行人张伟康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张天驹名下豫G×××××思威牌汽车已转移过户,豫G×××××奇瑞牌汽车已达到报废年限,无查封价值。4、查明被执行人张天驹、张伟康无持有股票(股权)。5、因二被执行人刚刑满释放,暂无能力履行判决义务。三、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伟康在我院执行局申请执行闫昭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22187元可供执行。本案已向张伟康申请闫昭坤一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待执行后将该款支付本案标的。四、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秀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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