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正利、曹湘飞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9执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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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执1610号案件名称
杨正利、曹湘飞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正利;曹湘飞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9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杨正利,男,1963年8月7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曹湘飞,男,1980年9月16生,汉族,住新蔡县。关于杨正利申请执行曹湘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9民特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正利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曹湘飞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查明被执行人曹湘飞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曹湘飞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曹湘飞名下有一辆沃尔沃牌汽车(车牌号:豫Q×××××)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4300.00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曹湘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正利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昆鹏审判员 李 琦审判员 肖东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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