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立锋、樊学勤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84民初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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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84民初1072号案件名称
钟立锋、樊学勤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钟立锋;樊学勤;陈金明;凡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84民初1072号原告:钟立锋,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樊学勤,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明(与樊学勤系夫妻关系),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陈金明,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凡浩,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海定区。原告钟立锋与被告樊学勤、陈金明、凡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钟立锋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该案原告钟立锋已经在本院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原告钟立锋属于重复起诉,故原告钟立锋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立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立锋负担。审判员 聂代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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