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善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孜·尼亚孜等茹苏力·阿不都热合曼、巴克·巴拉提、沙塔尔·哈力克、白克力·阿不都热合曼、阿不力米提·依米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122民初2535号案件名称
新疆善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孜·尼亚孜等茹苏力·阿不都热合曼、巴克·巴拉提、沙塔尔·哈力克、白克力·阿不都热合曼、阿不力米提·依米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鄯善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新疆善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孜·尼亚孜;茹苏力·阿不都热合曼;巴克·巴拉提;沙塔尔·哈力克;白克力·阿不都热合曼;阿不力米提·依米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122民初2535号原告:新疆善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善县新城东路1763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峰,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如孜·尼亚孜,男,维吾尔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地址:鄯善县。 被告:茹苏力·阿不都热合曼,女,维吾尔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地址:鄯善县。 被告:巴克·巴拉提,男,维吾尔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地址:鄯善县。 被告:沙塔尔·哈力克,男,维吾尔族,1984年5月5日出生,地址:善县。 被告:白克力·阿不都热合曼,男,维吾尔族,1978年1014日出生,地址:善县。 被告:阿不力米提·依米提,男,维吾尔族,地址: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克力·阿不都热合曼、茹苏力·阿不都热合曼、沙塔尔·哈力克、如孜·尼亚孜、阿不力米提·依米提、巴克·巴拉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仝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排日迪古丽·麦麦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光友与孙茂同、胡佃彩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苏0382执恢995号 下一篇 杨正利、曹湘飞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9执1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