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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平某某、李某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524执54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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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执543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平某某、李某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平某某;李某;赵某某;宋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24执5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6922387566.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崇安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韩川,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某某,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陵川县城北社区南坪巷129号,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6909025215.被执行人:李某,女,1978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陵川县城北社区南坪巷129号,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7801040047.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陵川县城北社区南坪巷,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7012060010.被执行人:宋某某,女,1974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陵川县城北社区南坪巷,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7409080028.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陵川县崇文镇河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01136913.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陵川县城北社区南坪巷,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7409132248.被执行人: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798253233A。住所地:陵川县崇文镇东坡村。法定代表人:平振孝,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川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4民特6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应对平某某和李某支付申请人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7.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平某某和李某未履行,本院将你公司名下在陵川县崇文镇东坡村厂房一处及陵川县平城镇杨寨村厂房一处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名下在陵川县崇文镇东坡村有厂房一处及陵川县平城镇杨寨村有厂房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名下在陵川县崇文镇东坡村厂房一处。(陵集用(土)字第A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使用面积及四至范围)二、查封被执行人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名下在陵川县平城镇杨寨村厂房一处。(陵集用(土)字第A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使用面积及四至范围)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国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靳 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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