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程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5执1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05执134号案件名称
高某、程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某;程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5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被执行人程某,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阳市弓长岭区。高某与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54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5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晓军人民陪审员 李程程人民陪审员 刘 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芳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鲁迪等王晏茹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318号 下一篇 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平某某、李某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524执543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