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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建设、李红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3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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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709号
  • 案件名称

    阴建设、李红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阴建设;李红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5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6民初3709号 原告:李红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市XX区XXX镇,现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孝章,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阴建设,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市XX县XXXX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梅与被告阴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梅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第154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梅撤回对被告阴建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梅负担。    审  判  员   陈 忠 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境 倍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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