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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鲁迪等王晏茹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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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318号
  • 案件名称

    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鲁迪等王晏茹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鲁迪;王晏茹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318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绿地中心海智17楼1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556486181A。        法定代表人:吕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鲁迪,男,1987年4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王晏茹,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鲁迪,王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0490.02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70490.0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宁鲁迪,王晏茹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车辆、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宁鲁迪,王晏茹名下无房产信息。        4.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给申请人做询问笔录,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宁鲁迪,王晏茹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前往社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社区反馈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宁鲁迪,王晏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依买尔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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