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林、陈娟等追偿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申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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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申3号案件名称
刘书林、陈娟等追偿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书林;陈娟;张新学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6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新学,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市XX城县(原城关镇)XX路XX号。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娟,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市XX城县(原XX镇)XX街XX号XX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新学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陕0526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新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并递交了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新学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新学撤回对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忠 民 审 判 员 李 更 生 审 判 员 米 展 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境 倍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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