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家怀、安徽瑞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61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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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6161号之一案件名称
钟家怀、安徽瑞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钟家怀;安徽瑞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6161号之一原告:钟家怀,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农民,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国,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瑞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河西路光彩城大市场D地块52号楼0123室。法定代表人:陈二敏,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峰,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钟家怀与被告安徽瑞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钟家怀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家怀以与安徽瑞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峰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瑞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峰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家怀撤诉。审 判 长 杨 浩人民陪审员 曹金运人民陪审员 夏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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