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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家怀、安徽瑞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61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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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616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钟家怀、安徽瑞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钟家怀;安徽瑞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6161号之一原告:钟家怀,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农民,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国,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瑞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河西路光彩城大市场D地块52号楼0123室。法定代表人:陈二敏,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峰,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钟家怀与被告安徽瑞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钟家怀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家怀以与安徽瑞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峰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瑞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峰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家怀撤诉。审 判 长  杨 浩人民陪审员  曹金运人民陪审员  夏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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