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慧燕、郑州鑫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6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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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6723号案件名称
靳慧燕、郑州鑫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靳慧燕;郑州鑫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6723号原告:靳慧燕,女,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郑州鑫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岗坡路3号院61号楼3单元3层5号。法定代理人:郭京愔。原告靳慧燕与被告郑州鑫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靳慧燕未在七日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靳慧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文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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