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岭与杨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5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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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5143号案件名称
徐军岭与杨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徐军岭;杨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5143号原告:徐军岭,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杨冲,男,199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原告徐军岭与被告杨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军岭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原告徐军岭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徐军岭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03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徐军岭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海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张琬书记员刘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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