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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思羽与西安市鄠邑区草堂街道黄堆村第十村民小组,黄堆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5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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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5185号
  • 案件名称

    黎思羽与西安市鄠邑区草堂街道黄堆村第十村民小组,黄堆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市鄠邑区草堂街道黄堆村第十村民小组;西安市鄠邑区草堂街道黄堆村村民委员会;黎思羽
  • 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8民初5185号原告:黎某某,女,200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法定代理人:郭亚凤,女,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西安市鄠邑区草堂街道黄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松,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诉讼代表人:王号学,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西安市鄠邑区草堂街道黄堆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刘亚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马永峰书 记 员    张瑾瑄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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