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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永、西安信息工程技师学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3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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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3401号
  • 案件名称

    张永永、西安信息工程技师学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永永;西安信息工程技师学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8民初3401号原告:西安信息工程技师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610000677931050R。法定代表人:徐武,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清,系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昂,系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永永,男,198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身份证号码:62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西安信息工程技师学院与张永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信息工程技师学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信息工程技师学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信息工程技师学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73元,减半收取10036.5元,由原告西安信息工程技师学院负担。 审  判  员    白亚情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鲁会珍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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