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连军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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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907号案件名称
钟连军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钟连军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907号移送机关: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钟连军,男,1983年3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追缴被执行人钟连军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湘0281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连军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24日移送本院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行为:一、2021年8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钟连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二、2021年8月24日,向全国数字法院系统提请查控被执行人钟连军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2020年12月30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钟连军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钟连军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四、2020年12月30日,本院向醴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钟连军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钟连军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五、2021年9月7日对钟连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六、2021年9月6日,本院指派干警前往被执行人钟连军的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到社区、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555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550元罚金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肖 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执行员 肖 灿书记员 秦 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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