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孙维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5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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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5351号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孙维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孙维琦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5351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张影。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系辽宁吉慧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维琦,男,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维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宿凇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红梅书 记 员 柴萌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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