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骊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5民初3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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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民初3683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骊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高娜;西安市临潼区骊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3683号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骊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XX城XX园XX号楼XX层)。法定代表人:贺红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娜,女,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骊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骊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骊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临潼区骊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骊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海龙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海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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