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裕龙、胡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3执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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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3执606号案件名称
杨裕龙、胡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裕龙;胡杨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3执606号申请执行人:杨裕龙,男,汉族,1964年8月5日生,住新县。被执行人:胡杨,男,汉族,1982年12月13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杨裕龙与被执行人胡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胡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裕龙各项损失共计28464.18元。因被执行人胡杨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裕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胡杨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胡杨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胡杨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胡杨有存款13811元,已经扣划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杨裕龙。2.向四川省南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胡杨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胡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胡杨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胡杨无车辆登记信息。三、通过电话联系形式对被执行人胡杨所在居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胡杨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杨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杨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裕龙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郑 磊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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