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某与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5民初1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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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民初1593号案件名称
光某与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光某;邓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民初1593号原告:光某,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新绛县居民。被告:邓某,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新绛县居民。原告光某与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光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光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云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宇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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