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丽芬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4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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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4725号案件名称
胡丽芬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胡丽芬;北京东标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4725号申请执行人胡丽芬,女,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东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甲1号。法定代表人周继华,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胡丽芬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标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201号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134615元。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东标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件案件未实际执结。经法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胡丽芬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20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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