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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毕经清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保94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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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16执保94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毕经清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毕经清;李芳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6执保949号之三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69号。负责人:祝晓东,行长。被申请人:毕经清,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申请人:李芳,女,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被申请人毕经清、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毕经清名下坐落于莱芜区房产(鲁(2019)济南市不动产权第8××9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胜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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