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社与王学勇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终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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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4民终485号案件名称
消费日报社与王学勇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消费日报社;王学勇案件缘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民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消费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定安东里20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振中,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仁东,北京法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鹏艳,北京法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勇,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淇县电化教育中心职工,住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上诉人消费日报社因与被上诉人王学勇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7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学勇以与消费日报社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消费日报社以与王学勇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学勇、消费日报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共同向本院提出撤回全案诉讼的申请,表明原审原告王学勇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已经消费日报社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712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学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学勇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消费日报社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勤缘审 判 员 胡怀松审 判 员 王小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远哲法官助理 陈 涛书 记 员 马 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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