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卫东、苗红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9001执20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9001执2056号
  • 案件名称

    陈卫东、苗红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卫东;苗红军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9001执2056号被执行人:陈卫东,男,198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苗红军,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陈卫东、苗红军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9001刑初7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陈卫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苗红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证券及工商登记。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且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牛延强审判员  高庆忠审判员  赵 攀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盼盼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